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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4日 15:42信息来源:格格导航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院团学活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团委、学生会等院级团学组织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团学活动。

第三条:各团学组织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有损学院名誉。

第四条:院团学组织自行拟定活动材料。活动材料包括活动策划、经费申请、通知、宣传单、总结、简报及活动组织中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格式要求另行发放)等。

第五条:所有活动材料内容按统一发放的格式拟定,排版要求如下:

1、页面设置要求:页边距不得小于2厘米。文本排版要求无特殊情况按正确操作排版,不能输入空格。

2、所有主标题统一为黑体、二号字体,居中对齐。主要内容统一为仿宋_GB2312 、四号字体,两端对齐

3、落款在右下角,时间与落款对称。

第六条:院团学组织拟定的活动策划、经费申请、通知、宣传单等材料(电子档及书面档)由各组织负责人在活动开展前三到四周统一提交院团委老师审批,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院团学组织要将审批过的策划书及活动开展时间提交院团委宣传部备案,院团委宣传部按时间要求做好活动现场音响、拍照工作。

第八条:开展的活动如需要各团学组织协作开展,则由主办组织召开各团学组织负责人会议,协商拟定活动具体分工。

第九条:活动主办组织要在活动结束二至三天内将活动策划、通知、宣传单、总结、简报、照片及活动组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交由本组织内设部门办公室处自行归档管理,并同时提交院团委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院团委办公室对收到活动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需要宣传报道的材料提交院团委老师审批后及时上传。

第十一条:未经审批、院团委备案或已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擅自开展活动的,由院团委对其予以取缔,并对其负责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实施,由院团委负责解释。